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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奔驰维修店:奔驰被追尾 租车上下班花了1万多 这
发布日期:2013-08-31

    自己的奔驰车被追尾,车辆在重庆奔驰维修店维修期间,车主租了一辆同型号奔驰使用。但是,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都拒绝赔偿租车费。车主起诉到法院讨说法。近日,江津区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租车费4400元。

    去年8月8日,江津人刘立的奔驰E200型轿车在其妹刘红使用时,被一辆北京现代轿车追尾。警方认定,后车驾驶员袁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奔驰车被送到修理厂维修。刘立家住江津在主城经营美容院,每天都需要用车。在事故发生当日,她在租车行以每天900元的价格租了一辆同型号的奔驰车为交通工具,一共用去租车费1.17万元。事后,袁飞和袁飞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都不同意支付租车费。刘立将袁飞和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重庆奔驰维修店为您报道。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维修费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他们同意赔偿。但是保险合同中曾约定,其他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袁飞也认为租车费属于间接损失,自己不应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刘立基于工作原因,租用车辆替代原交通工具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用即租车费,其损失客观存在,请求合理,应予支持。袁飞作为肇事司机,应该对租车费用予以赔偿。

    重庆奔驰维修店介绍,但刘立并未向法院提供必须租用同类型车辆为替代工具的证据,因此每天900元的租赁费标准过高,超过了通常替代性标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按照每天400元的标准主张租车费用。法院认定她的租车时间为11天。最后,法院判决袁飞赔偿刘立租车费44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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